第85章 我大我有罪?(2 / 2)

在向时浩发出‘要约邀请’时是否向时浩明示过这个事实。

如果优恩公司在发出‘要约邀请’的同时明示该要约邀请是虚假的,那时浩以此向优恩公司的索赔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”

任真的用词非常巧妙,我只说责任,没说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,到底是什么责任,法官自己好好掂量掂量吧。

“但若是优恩公司没有向时浩做出‘明示’,假装谈判假戏真做,则其行为完全符合‘民事欺诈’,优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。

那么时浩基于此,所提出的索赔虽然数额较大,但实际上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。

所以优恩公司要么履行诺言,对自己的‘要约邀请’负责,要么就要对其‘民事欺诈’行为负责,赔偿时浩因其‘民事欺诈’而遭受的损失。

但事实是,优恩公司选择了本不应存在的

优恩公司的行为,在此时已经超越了民事欺诈的范畴,踏入了刑事犯罪的领域!”

刘林敲了敲法槌:“辩护人,注意你的发言,与公诉人意见无关的就不要再说了。”

又被发现了。

任真心里叹了口气,看来想借着这场庭审把优恩拉下水,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。

不过他也知道,自己说的这些本来也不应该放在这里讨论,就没有再纠结下去:

“好的,审判长。

总而言之,基于优恩公司发出的‘要约邀请’,时浩提出的索赔并未超出合法维权的范畴。

在意思自治原则的框架之内,双方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、没有违反公序良俗,也没有给

因此单纯的数额较大,不应当被认定为敲诈勒索!”